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
种子管理站:
为进一步规范救灾备荒
种子储备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提高抗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法》和《云南省农作物
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修订了《云南省救灾备荒
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8月4日
云南省省级救灾备荒
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救灾备荒
种子储备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提高抗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法》和《云南省农作物
种子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救灾备荒
种子储备,是指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应对农业遭遇重、特大自然灾害,恢复生产进行的应急救灾
种子的储备。
省级救灾备荒
种子储备、管理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救灾备荒
种子的储备工作,其所属的省
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四条 省级救灾备荒
种子储备每年按照不低于粮食播种面积1%的比例测算储备量。
第五条 省级救灾备荒储备作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杂交
玉米和杂粮杂豆等作物
种子。
第六条 省
种子管理机构根据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
种子储备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
第三章
种子储备
第七条 省级救灾备荒
种子实行常年储备。
补助方式储备的
种子,储备周期一般为1年,储备时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购买方式储备的
种子,储备周期一般为2年,储备时间为当年11月1日至第3年10月31日。
根据储备作物特性需要调整储备周期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八条
种子储备期满,补助方式储备未动用的
种子,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置;购买方式储备未动用的
种子,由省
种子管理机构审核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开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九条 省级救灾备荒
种子储备实行合同管理。
承储企业根据签订的储备合同履行储备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
因不可抗力造成储备
种子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储备
种子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农作物
种子检验规程,负责
种子生产、加工、入库、贮藏、出库等环节的质量检测,并于5月31日前将
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和半年工作总结报省
种子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
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二)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
(三)具有相应的
种子仓储能力;
(四)有良好信誉,近三年无违法生产经营
种子记录。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
种子储备档案,建立健全救灾备荒
种子储备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储备期间
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
种子调用
第十三条 储备期间,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救灾需要调用省级救灾备荒储备
种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
种子。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调用通知,及时安排储备
种子的调运,并向调入单位提供
种子质量检验报告。调入单位应当进行复检。
第十五条 补助方式储备的
种子,按保本原则供应受灾对象,调运费用可计入成本,不得加价销售。
购买方式储备的
种子,免费发放受灾对象,调运费用由申请调入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调用结束后,承储企业和调入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将储备
种子调用品种、数量、时间、地点和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设立救灾备荒
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列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储备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如下:
(一)补助方式储备的杂交
玉米种子每公斤补助不高于2.00元;
(二)购买储备的荞麦等杂粮杂豆
种子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购买。
当物价指数或银行利率的变动对
种子储备成本影响较大时,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对补助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省级救灾备荒
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应当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由省
种子管理机构和承储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条
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补助资金明细账或辅助备查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按规定用途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救灾备荒
种子储备监督管理,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储备任务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绩效管理要求,由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强化目标管理,加强运行监控,规范绩效自评,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和问题整改,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省
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省级救灾备荒
种子储备项目的入库、日常检查指导和储备期满考核。
承储企业所在地的州市和县级
种子管理机构配合做好相关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报送省
种子管理机构。
省
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于12月31日前将上年度储备工作总结、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等情况分别报送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全部收回或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外,取消其三年承储资格。
(一)未按储备合同要求入库储备
种子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数量或擅自动用储备
种子的;
(三)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储备
种子的;
(四)其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0日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印发的《云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云农种植〔2008〕55号)同时废止。
附表:云南省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调用审批表
附表
云南省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调用审批表
受理号:(20 ) 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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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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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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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用
种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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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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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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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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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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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种子管理机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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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审核: 主要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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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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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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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
厅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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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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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省种子管理机构根据受灾地调用申请正式文件相关内容据实填写,核准调用作物种类、品种、数量和调出企业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审批,报批时与申请文件一并报送。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承储企业、省种子管理机构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