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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2021-01-27 10:12:20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种业发展处作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种业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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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强化全省种子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保障2021年春季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配套办法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21年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大春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对象是种子集散地、种子市场和经营门店销售的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大豆、蔬菜和食用菌等种子(菌种)。重点查当地主推品种、问题经销商门店经营品种、套牌侵权品种、被举报的转基因品种、未审先推品种及引种品种。
  二、检查内容
  (一)种子市场检查。一是查经营主体合法性。检查种子经营主体特别是蔬菜、食用菌等非主要农作物经营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备案登记后经营种子;二是查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规定,核查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缺失、规范,要把蔬菜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作为重中之重予以检查;三是查销售行为合法性。检查种子经营者是否依法建立、保存经营台账,是否向种子购买者开具销售有效凭证,是否存在销售散装种子等违法行为,所销售的品种是否都已完成网上备案。
  (二)种子质量检查。对辖区内农作物商品种子进行监督抽查,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扦取种子样品,并对抽取的种子样品进行净度、水分和发芽率等三项质量指标检测,同时进行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成分检测和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
  三、组织分工
  (一)组织形式。本次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抽查采取各市(州)全面自查的方式进行。按照双随机要求,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本辖区的专项检查行动。根据近年抽检工作开展情况和用种量,我厅下达了2021年各市(州)春季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任务(见附件)。
  (二)检测分工。省种子站从各市(州)抽取的样品中,随机抽取部分样品作为部级抽检样品的候选样品和省级抽检样品。省级样品由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统一组织对水稻和玉米品种纯度同季种植鉴定及真实性、转基因成分检测。各承担抽检任务的单位负责各自抽检样品的生产商确认及净度、水分、发芽率指标检测。
  (三)检测标准。玉米、水稻、小麦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采用农业农村部组织收集的审定品种标准样品,检测方法采用SSR分子标记法,检测标准分别采用《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1432-2014)、《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1433-2014)、《主要农作物品种真实性SSR分子标记检测普通小麦》(NY/T2859-2015)。水稻、玉米大豆种子转基因成分检测及蔬菜质量检测执行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相关标准。
  四、时间安排
  2月28日前,各地完成市场检查和扦样工作,将样品清单提交省种子站。
  3月15日前,各地完成净度、水分、发芽率质量指标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送省种子站。
  3月31日前,各地将室内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结果通知经营门店和生产商。
  4月20日前,省种子站将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成分检测结果通知经营门店和生产商。
  4月30日前,完成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成分和常规质量指标检测结果的确认、异议收集和答复工作。
  5月10日前,各市(州)收齐不合格样品信息的电子版及书面证据材料交由厅综合执法监督局汇总、处置。
  5月20日前,各市(州)上报2021年度大春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本次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市(州)在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内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强化属地监管职责,确保辖区内种子质量安全。
  (二)落实双随机要求,确保质量抽查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要求,组织行业开展监督检查。对于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我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门店,以及维权企业举报、农民投诉的门店,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
  (三)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证据链完整。在扦样、生产商确认、样品检测等环节,在市场检查时要组织执法人员共同参与,做好摄像、拍照、录音、询问笔录等取证工作,妥善留存相关文书邮寄及送达凭证等证据材料,确保每个样品形成完整可靠、可追溯的证据链,确保对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能够有效查处。
  (四)严守工作纪律,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有关工作要求,减少基础负担;要根据《种子法》等规定,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生产、套牌侵权、未审先推、未建立销售台账等违法行为,及时做出处罚;对质量不合格、品种不真实等问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逐一立案,查清违法事实,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同时按程序公开处罚信息并录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
  (五)抓好宣传推荐,引导农民科学选种用种。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种子市场供需、质量评价情况和价格等相关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努力营造良好、稳定的市场环境。在春耕生产用种关键时期,结合农业科技入户、高产创建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和明白纸等媒介,向农民推荐适合当地种植的主导优良品种,对近年来发生过用种纠纷的品种,要提醒经营者备种时谨慎选择,引导农民正确选种,大力宣传良种良法技术,指导农民科学用种,努力促进优良品种的推广和应用。

  附件:2021年各市州种子质量春季抽查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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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月25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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