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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04-03 08:02:53来源:本网自媒体用户中心作者:价格司

关于202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粮粮〔202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2026年继续对最低收购价稻谷限定收购总量。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定收购总量和批次安排。限定收购总量为5000万吨,其中籼稻2000万吨、粳稻3000万吨。限定收购总量分两批次下达,第一批数量为4500万吨(籼稻1800万吨、粳稻2700万吨),不分配到省(区);第二批数量为500万吨(籼稻200万吨、粳稻300万吨),视情具体分配到省(区)。

二、操作流程。相应品种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后,籼稻、粳稻各自最低收购价收购量达到第一批数量的90%时,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时组织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单位研究提出本省(区)第二批收购数量建议,并根据产量、收购进度、农户余粮等统筹平衡后,报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在门户网站公布第二批分省(区)收购数量。第一批收购数量完成后,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按第二批分省(区)收购数量开展收购,达到批准数量时立即在相关省(区)停止收购,终止预案执行。

三、定期报告。相应品种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后,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每五日向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报告收购进度;开展第二批收购后,每日报告收购进度。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定期公布相应品种最低收购价收购总量。

四、有关要求。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限量收购政策,不得超量收购;财政资金支持限于限定收购总量内。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粮食流通对生产的反馈作用,推动品种培优和品质提升,扩大绿色优质产品供给。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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